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致远公益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方、受益方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开展资金和物资募捐活动,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直接或间接开展营利活动。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
第四条 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附带任何政治、宗教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不得对基金会或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等。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 符合基金会资助方向;
(三) 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和物资,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对于捐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的捐赠。非限定捐赠是经捐赠方同意,可由基金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捐赠。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可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名称,捐赠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后,应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捐赠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的相关凭据 (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 所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该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捐赠人不能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薄中登记,进行相关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十一条 捐赠人指定公益项目的,基金会将对指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后审批;捐赠人没有指定公益项目的,由基金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审批使用。
第十二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法和捐助地区的资金或物资,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如需改变用途、使用方法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项目或活动。
第十三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要适时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落实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所开展公益项目宣传的管理,严把意识形态责任关。严禁利用捐赠项目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华、涉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言论、文字、图片、标识、视频等内容,严禁利用捐赠项目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第十七条 在检查监督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其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款项或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未履约的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 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在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行致远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理事会表决通过,试运行三个月,运行中如无异议,将于试运行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