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各项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二)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公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理事会统筹、理事长领导、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和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部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财务部部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2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须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十八条 严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账户,严格按照行致远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捐赠资金进入行致远基金会账户后,应根据具体捐款项目情况设立限定或非限定科目,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行致远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根据协议要求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内设机构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第二十八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理事审核议定的权限执行;
(四)项目支出每笔开支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每笔开支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每笔超过50万元的开支须报理事会批准。
(五)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支出标准、审批程序: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每笔开支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每笔超过10万元的开支须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支票等各类票据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做好辅助记录。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三十二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4.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5.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6.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7.交换交易收入;
8.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9.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
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簿上登记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 发票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使用。
第三十五条 发票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基金会财务人员办理。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十六条 填写使用票据必须按照编号顺序使用,逐栏填写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有作废者,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十八条 发票的废止及发票存根要按保存期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后需要销毁时,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及税务机关批准备案。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四十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四十二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财务部主管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四十四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所有权,为基金会业务活动所需,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其实物状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且单位价值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金额以上的资产。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必要时需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四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四十八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财务部主管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五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六十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及慈善中国等渠道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财务部主管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各类合同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对各类会计档案,定期(每天、每月)进行收集、审查、核对。每月终了后,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类编制目录,定点存放,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6个月,由财务部部长监督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财务部部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