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公益活动,建立广大的志愿者团队和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并协助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北京行致远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加入和退出
第四条 基金会常年接收志愿者加入申请,申请志愿者条件如下: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力所能行;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热爱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及理念;
(四)具备为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技能和时间。
第五条 志愿者加入
(一)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申请我要加入 ;
(二)申请者经基金会批准确认后即为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六条 志愿者退出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所服务的工作机构部门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志愿服务的工作内容,自主决定是否自愿加入或者退出;
(二)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三)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五)在具体工作交办过程中,有权利获得详细的工作任务书。
第八条 志愿者义务
(一)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在公益活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活动。
(二)有义务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能随意滥用基金会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欺骗、传教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三)有义务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志愿者不能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与服务对象或家属不能进行金钱或物质的交易。
(四)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 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未经基金会批准,志愿者不可私自替服务对象进行工作计划外的服务内容。
(五)有义务对服务对象与其他志愿者的隐私权保密,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以及影像资料。
(六)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培训,并达到 基金会相关志愿者服务工作标准。
第四章 志愿服务领域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专家智库:政府工作人员、高校老师、企业家、资深媒体工作者、品牌建设专业人士等精英人士;
(二)专业志愿者:活动创意、文案策划、新闻传播、视频图像、业务相关活动执行等专业人士;
(三)大学生志愿者及社会志愿者:高校在读大学生/研究生及其他社会爱心人士。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部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并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原则。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者参加对外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由基金会对志愿者开展培训服务,符合培训要求后参与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一)基金会工作机构对所属部门的志愿者负责登记志愿者服务时间,并对志愿者服务进行考评。
(二)基金会在对开展志愿者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并在本会网站上进行宣传推介。
(三)每年基金会对志愿者服务进行考勤登记,按累计服务时间评定星级志愿者。基金会可以将评定上星级的志愿者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四)本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的场所。也可为有关部门需要志愿者义务服务证明提供凭据。
(五)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在基金会招聘工作人员时可优先录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理事会表决通过,试运行三个月,运行中如果无异议,将于试运行后正式施行。